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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纪检监察网 单位规章制度 兰州市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处理办法

2023-12-01 02:05| 来源: 网络整理| 查看: 265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  为促进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,根据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公文处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、实事求是、准确规范、精简高效、责任留痕、安全保密原则。

第三条  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公文日常处理工作。机关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,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、检查、督促和落实。

 

第二章  公文种类和发文字号 

第四条  机关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:

(一)决议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。

(二)决定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、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、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。

(三)意见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。

(四)通知。用于发布、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,批转、转发公文。

(五)通报。用于表彰先进、批评错误、案件通报、传达重要精神、告知重要情况。

(六)报告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、反映情况,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。一般不需上级机关批复和反馈。

(七)请示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、批准。一般需要上级机关批复,并根据批复内容办理。

(八)批复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。

(九)函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、询问和答复问题、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。

(十)纪要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。

第五条  机关公文的发文字号主要有:

(一)兰纪字、兰监字。用于以市纪委、市监委名义向省纪委、省监委、市委、市人大常委会等上级机关报告、请示工作等。

(二)兰纪发、兰监发。用于以市纪委、市监委名义发布、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,市纪委、市监委全局性工作安排、实施意见;转发省纪委、省监委文件,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;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、经验、做法和先进典型以及重大案件等。

(三)兰纪任。用于以市纪委名义任免干部。

(四)兰纪函、兰监函。用于以市纪委、市监委名义同不相隶属机关单位之间商洽和联系工作、询问和答复问题,提出意见建议。

(五)兰纪办、兰监办。用于以市纪委办公室、市监委办公室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、报告工作。

(六)兰纪办发、兰监办发。用于以市纪委办公室、市监委办公室名义传达机关或领导的指示、答复;转发上级机关文件,发布重要事项;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;对机关日常工作作出安排等。

(七)兰纪办函、兰监办函。用于以市纪委办公室、市监委办公室名义同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商洽和联系工作、询问和答复问题,提出意见建议。

(八)兰纪办督、兰监办督。用于以市纪委办公室、市监委办公室名义向相关单位、部门通知并督促落实市纪委、市监委决策部署、领导批示等事项。

(九)兰纪发电、兰纪办密电、兰监办密电。用于以市纪委、市纪委办公室、市监委办公室名义通过机要渠道上传下达各类事项。

(十)兰纪案核、兰监案核。用于以市纪委、市监委名义对案件线索按规定初核的各类事项。

(十一)兰纪案立,兰监案立。用于以市纪委、市监委名义对案件初核转立案的各类事项。

(十二)兰纪案字、兰监案字。用于以市纪委、市监委名义对案件线索上报的各类事项。

(十三)兰纪办询字、兰监办询字。用于以市纪委办公室、市监委办公室名义函询有关事项。

(十四)兰纪通。用于以市纪委名义印发领导讲话。

(十五)兰纪建字、兰监建字。用于以市纪委名义发送纪律检查建议书,用于以市监委名义发送监察建议书。

第六条  凡以市纪委或市纪委监委名义对外行文的,均以市纪委发文字号印发;只涉及监察工作的,以市监委或市监委办公室发文字号印发。机关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另行设立文号。

 

第三章  行文规则

第七条  行文应当确有必要,讲求实效,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。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,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。

第八条  机关的行文关系,根据市纪委、市监委的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确定。一般不得越级行文,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,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。

第九条  向上级机关行文,应当遵循以下规则:

(一)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,必要时也可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,不得抄送下级机关。以市纪委、市监委名义行文的,主送省纪委、省监委、市委、市人大常委会。以市纪委办公室、市监委办公室名义行文的,主送省纪委办公室、省监委办公室,省纪委、省监委相关职能部门,市委办公室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。

(二)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市纪委、市监委名义向省纪委、省监委、市委、市人大常委会请示,应提出原则性或具体意见后上报,不得原文转报。

(三)主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性公文应当一文一事,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。

第十条  向下级机关行文,应当遵循以下规则:

(一)主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,根据需要抄送同级党委(党组)。

(二)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省纪委、省监委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委、市人大常委会。

(三)原则上不得向下级党委(党组)、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。

第十一条  对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,在确有必要时可与其他同级机关联合行文。

第十二条  省纪委、省监委下发的公文,需要贯彻执行时,如无新的补充规定和实质性内容,可原件翻印送发,不另行文。

第十三条  除办公室外,机关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对外行文。如确因工作需要行文的,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。

 

第四章  发文办理

第十四条  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,应严格按起草、初核、审核、签发、复核、登记、印制、核发等程序进行。

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负责公文起草工作,并对公文内容负责。公文起草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,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;应做到内容简洁、主题突出,观点鲜明、结构严谨,表述准确、文字精练;起草涉密公文,应当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。公文起草应选取正确的文种,确保格式统一规范。

第十六条  公文承办部门应事先就发文文种、范围等内容商办公室提出具体办理意见。

第十七条  公文起草完成后,承办部门应完整填写“兰州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发文稿纸”,经部门负责人初核后,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由办公室审核。

第十八条  公文签发前由承办部门送办公室秘书科进行形式审核和复核,由办公室主任签批后,报送秘书长签发或按照秘书长意见送书记(主任)或副书记(副主任)签发。公文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,由承办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。

第十九条  向机关领导报送公文文稿时,还需附上有关背景材料,包括支持行文成立的相关内容,如立文依据、相关规定、惯例做法等。

第二十条  市纪委监委领导签发公文,应当明确签署意见,并填写姓名和时间。若圈阅,则视为同意。

(一)“兰纪、兰纪发、兰纪函、兰纪任”文号的公文由书记或经书记授权的副书记签发。

(二)“兰监、兰监发、兰监函”文号的公文由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。

(三)“兰纪办、兰纪办发、兰纪办函、兰纪办督、兰纪办字、兰纪办明电、兰纪办密电”文号的公文由秘书长或分管领导签发,重要的由书记或副书记签发。

(四)“兰监办、兰监办发、兰监办函、兰监办督、兰监办字、兰监办、兰监办明电、兰监办密电”文号的公文由秘书长或分管领导签发,重要的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。

报省纪委、省监委和市委、市人大常委会的公文应由书记(主任)签发。

第二十一条  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需要进行会签的,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,送相关业务部门审核,经分管领导审批先送联合行文单位会签后报书记(主任)或副书记(副主任)签发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公文印发工作。承办部门应对文稿清样进行校对,签字确认后印制。上报的公文,应根据上级机关要求,明确公文报送渠道、份数等信息后上报;下发的公文,原则上都应通过电子公文系统送达。电子公文的种类、格式及行文规则与纸质公文相同,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。应充分运用电子公文系统发送文件,减少纸质文件。

 

第五章  收文办理

第二十三条  机关收文办理要严格按签收、登记、初审、承办、传阅、催办、答复等程序进行。

第二十四条  凡报送市纪委、市监委的公文,由办公室秘书科统一归口负责签收、登记,提出拟办意见。签收公文应逐件清点,核对无误后签字,并注明签收时间;对公文的重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详细记载。

第二十五条  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,统一填写“市纪委公文处理单”。重点审核是否应由机关办理,是否符合行文规则,文种、格式是否符合要求,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、会签,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,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。

第二十六条  公文承办应先由办公室主任和秘书长签署意见,报送领导阅批后,按批示意见分送有关部门办理。对阅知性公文,原则上按领导排序由前向后传阅;对批办性公文,原则上先送分管领导阅批后,按批示意见和领导排序由后向前阅批。领导之间不横传文件,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统一传送。公文阅批结束后退回办公室秘书处。对收到的没有标明密级和明确办理时限的文件,一律通过OA系统办理。

第二十七条  办公室秘书科应对呈报领导的公文分类整理、及时报送。紧急公文应提前与承办单位沟通,并在文件上标注送达时限。一般情况下,领导要将当日送达公文当日阅批并退回,确因情况特殊、公文时限要求宽松的可次日退回。

第二十八条  办公室秘书科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,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。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。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,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。

 

第六章  公文管理

第二十九条  公文管理包含公文的归档、复制、清退和销毁、撤销和废止等内容,由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管理。

第三十条  公文拟制印发后,承办部门应按照“谁承办,谁负责”的原则,及时向办公室秘书科提供公文归档材料,包括公文签批原件、2份正式纸质公文。公文传批办结后,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整理归档。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,应根据《兰州市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(暂行)》要求及时整理归档,年底前统一交办公室档案室。

第三十一条  复制或汇编机密级、秘密级公文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领导批准;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、汇编;复制、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。复制公文应注明复制机关名称、日期,并加盖复制机关戳记。汇编资料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。

第三十二条  涉密公文应当按照机关保密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和销毁;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。销毁涉密公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,经部门负责人鉴别并批准后,由办公室统一监销,个人不得留存和私自销毁涉密公文;机关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或工作变动时,所在部门应督促其将暂存、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、清退。

第三十三条  撤销或废止公文,由发文机关、上级机关或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。撤销的公文,视为自始无效;废止的公文,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。

 

第七章  附则 

第三十四条  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五条 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 

附件

机关公文格式

 

市纪委监委机关公文由份号、密级和保密期限、紧急程度、发文机关标志、发文字号、签发人、标题、主送机关、正文、附件说明、发文机关署名、成文日期、印章、附注、附件、抄送机关、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、页码等部分组成。

1.份号: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,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。

2.密级和保密期限:一般用3号黑体字,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2行(如果没有份号则密级和保密期限排在第1行);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可用“★”分隔,如“机密★10年”,如果只标密级不标保密期限,“绝密”“机密”或“秘密”两字之间空1字。

3.紧急程度:根据紧急程度,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“特急”“加急”,电报应当分别标注“特提”“特急”“加急”“平急”。一般用3号黑体字,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3行,按照份号、密级和保密期限、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(如果没有份号及密级和保密期限,紧急程度排在第1行;如果没有份号或密级和保密期限,紧急程度排在第2行)。

4.发文机关标志:发文机关标志即通常所说“红头”,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简称加“文件”组成,也可以只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简称。发文机关标志有:“中共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”“中共兰州市纪委文件”“中共兰州市纪委办公室”“中共兰州市纪委办公室文件”“兰州市监察委员会”“兰州市监察委员会文件”“兰州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”“兰州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文件”等,发文机关标志必须与发文机关、发文字号、印章等内容相符。

5.发文字号: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,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位置,居中排布。年份、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;年份应标全称,用六角括号“﹝﹞”括入;发文顺序号不加“第”字,不编虚位(即1不编为01),在阿拉伯数字后加“号”字。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编排,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。

6.签发人:如有签发人,“签发人”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,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,在红色分隔线上方居右空1字标注。“签发人”后标全角冒号。如有多个签发人,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、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,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,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。

7.标题:一般用2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字,位于红色分隔线下空2行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,回行时要做到词义完整、排列对称、长短适宜、间距恰当,标题排列应使用梯形或菱形。

8.主送机关:用3号仿宋体字,位于标题下空1行,左侧顶格,回行时仍顶格,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。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,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,置于抄送机关之上1行;标注方法除将“抄送”二字改为“主送”外,其他同抄送机关。

9.正文:公文首页应当显示正文。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,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,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,回行顶格。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“一、”“(一)”“1.” “(1)”标注;一般第一层用三号黑体字、第二层用三号楷体字、第三层用三号仿宋加粗字、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。

10.附件说明:如有附件说明,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编排“附件”二字,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。如有多个附件,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(如“附件:1.×××”);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。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,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。

11.发文机关署名、成文日期:发文机关署名一般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。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,其中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、月、日标全,一般右空4字编排。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。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发文机关署名、成文日期和印章时,可以采取调整行距、字距的措施解决。

12.印章: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,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,并与署名机关相符。机关印章种类有:“中共兰州市纪纪律检查委员会”“中共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”“兰州市监察委员会”“兰州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”。署“中共兰州市纪委监委机关”的公文,用“中共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”代章。印章用红色,印章端正、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,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,不得出现空白印章。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通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。

13附注:附注是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,如标注“此件公开发布”“此件发至县团级”或相关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。一般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于成文日期下1行。

14.附件:另面编排,并在版记之前,与正文一起装订并统一标注页码。“附件”二字及附件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。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3行。附件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。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。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,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“附件”二字及附件序号。

15.抄送机关: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,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1行、左右各空1字编排。“抄送”后标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,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,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。

16.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: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,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,印发机关左空1字,印发日期右空1字,用阿拉伯数字将年、月、日标全,年份应标全称,月、日不编虚位(即1不编为01),后加“印发”二字。

17.页码: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,数字左右各放1条一字线,编排于版心下边缘之下1行。单页码居右空1字,双页码居左空1字。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,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。版记中有其他要素,应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。

18.公文用纸、排版规格及装订要求: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A4型纸。页边距上为37毫米、下为35毫米,左为28毫米,右为26毫米。一般每面排22行,每行排28个字,并撑满版心,特定情况可以适当调整。双面印刷,如需装订则左侧双钉装订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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